这不是歧视、剥削吗?辅警条例草案规定,辅警的薪酬标准,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定,为什么不是按照同警种、同岗位的警务人员薪酬?条例草案规定的辅警录用标准,比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察录用标准还高,为什么待遇上反而低一大截,这个道理在哪里?立法上就公然不公平,执行层面就更会大打折扣。
我们中国刑法侵入民法是很严重的问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最近高法和高检有关诽谤罪的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既有刑法入侵民法的问题,又有刑法程序的滥用。一类是与私权的赎买相关的腐败,也就是说,一部分私权被公权化后,本来我有权利做的事情,现在政府不让我做,我只有通过贿赂政府官员,才能赎回这个权利。
中国的实际情况是,普通人被诽谤,民事不给你解决,普通人去报案,警察局首先问你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果不是就很难立案,即使立案也未必给你调查,所以司法上有特权。另外一类腐败是公权本身的腐败,比如司法不公,通过贿赂的方式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等,这是公权本身的滥用。现在的腐败,更多转向了对公权本身的滥用,包括买官卖官、司法不公等。导语: 我们需要从法治社会建设的角度看待审批制改革。审批制的一些逻辑也与此类似,我们后面会讲到。
现在说我们是法治国家,说的人没有一个人脸红,这很奇怪。当时如果不用这个方式赎买回私权,乡镇企业、私有企业都做不起来,中国经济没法发展。在《立法法》修改之前,作为设区的市的地方人大基本上都没有设置法制委员会,绝大部分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也都没有设置专门的立法工作机构。
人才培养 当前我国面临着社会转型和立法转型的双重任务,迫切的要求针对目前的新情况和新形势进行深入的研究,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转型发展道路。[⑥] 二、地方立法转型中人才队伍面临的问题 地方立法转型中,最需要解决的就是人才不足问题。一个是立法人才的标准,一个是立法人才的类型。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组织统一的地方立法培训,通过定期的培训考核,专题法治讲座等方式,增强地方立法机关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为适应新时期的地方立法工作做准备。
同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中人才队伍的素质也不适应立法工作需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工作集中于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组织视察,选举罢免人大等工作。
[①]针对地方人大对于高素质、专业化人才的的需要,提出合理的地方人大立法人才培养机制的思路和措施。地方立法在转型时期一定要突出地方社会发展的实情和特色,有针对性的立法,才能真正的做到立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也才能够真正的实现立法中人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同时,这也考验着我们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能力,其中,正如四川省人大法工委田万国所言,立法能力能否匹配是普遍面临的现实问题,而立法人才稀缺无疑是头号难题。其中《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从立法人才的标准来看,首先必须是国家和社会人民的一员。在地方立法转型中,首先需要适应社会转型的要求,对我们的立法功能、立法理念和立法思路进行转变。希望借助这次《立法法》修改的契机,加强地方人大立法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三、地方立法转型中的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地方立法转型时期的人才队伍建设,一定要向专业化、成熟化、体系化方向发展。
当前的地方人大,急于行使《立法法》授予的地方立法权限,在进行地方立法的范围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缺乏深入的研究,同时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缺乏有效的论证。再次是能够把握事物的发展趋势,发挥主观能动性。
因此,立法人员的立法理念必须进行转变,我们需要抓住地方转型立法的契机,但同时也要转变传统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而在这个过程中,地方人大的法制委员会要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方面要为地方立法转型提供有力的法律和工作服务。
文章来源:《大同大学学报》2017第1期。避免进行不必要的立法和低质量的立法,浪费立法资源和影响立法成效。首先,地方立法经验的不足。对于立法人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述。首先,通过设立地方人大法制委员会,服务地方立法,储备地方立法人才。这样才能更好的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地方立法中的立法人才缺乏相应的专业素质。第二,地方立法缺乏专门的立法人才选拔培养机制。
立法工作人员,即不具有立法职权,但是参与立法活动,辅助立法过程的国家公职人员。而目前我国的地方立法在引入第三方立法和自身立法人员的建设上效果不佳,导致了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呈现重复立法,景观性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
另一方面,人大的专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是兼职,由于本职工作就很繁忙,如果履职意识不高的话,很容易影响人大职能的发挥。[⑤]对于立法人才的类型,可以分为立法者,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中直接参与行使立法权的人员。
同时,针对社会转型中的出现的问题也要求地方立法来解决。随着地方立法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立法,从数量立法向指向性立法,从粗犷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方向发展,今后的立法工作更加需要立法人才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进行地方立法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第四,立法人员要建立地方转型立法的新理念。
本文希望针对我国目前立法转型发展中人才队伍建设中出现人才培养、人才结构、人才的专业化等的问题探讨,来寻找一条符合当前立法形势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今后的地方立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进入专题: 地方立法 人才队伍建设 。
目前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是通过省内统一的公务员考试来进行,虽然设定了报名条件的限制,但是仍然缺乏对专门立法人才的考察和任用机制。第二个阶段是目前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的经济转型时期,传统的能源大省山西、河北、内蒙古、宁夏等均公布了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行业和具体化解目标,与此同时,商品房去库存化,金融去杠杆化也将是未来工作的重点,上述的改革未来都将会成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支撑。
使立法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能够真切的反映人民的需求,真正的做到服务型立法。《立法法》中,设区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而目前我国的地方人大中,缺乏相关领域的专门委员会。
[⑦]所以,结合人大工作的现状,在缺乏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地方人大的人才队伍建设任重道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中,不仅重复了《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还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通过高校委托进行人才培养,可以使我们的立法工作者能够在理论上对立法工作有更深入的理解。通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研究,可以成为地方立法的智库。
其次是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品格和才能。该规定将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从49个增加到284个,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立法权下放。
高校作为人才聚集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在地方转型立法的人才队伍建设中也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另外,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地方的法学会也都是重要的第三方立法参与主体,通过利用他们在专业领域的知识,对一些专门性的地方立法,提供重要的立法建议和服务。
由粗放的立法模式向集约的立法模式进行转变,转变过去贪大求全的立法现象和重复立法的弊端。法工委是人大职能部门中直接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部门,通过法工委来吸引和培养立法人才是最有效的途径。